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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 卢欣欣    发布时间: 2013-05-16    浏览次数: 137

为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1997年),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校园网的网络安全管理由网络中心负责,校内各接入单位应指定网络安全管理员。网络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接入并使用学校计算机网络必须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及相关网络设置,不得私自接线或移动终端盒位置。各单位不准使用除校园网线路以外的其它线路(电话、ISDNADSL等)上网。

第三条 各上网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一)煽动抗拒、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实施;

(二)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

(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

(四)造谣惑众、诽谤或侮辱他人;

(五)损害各级政府机构的公众信誉;

(六)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七)窃取、泄露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国家秘密;

(八)进行其它损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各联网机房实验室应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对上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浏览站点、上网信息的管理,不得发布含有本规定第四条内容的信息。

第六条 禁止利用电子公告板(BBS)或通过电子邮件(E-mail)传播含有反动、色情内容的有害信息,禁止传播涉及有害信息的网址。发现含有第四条内容的有害信息,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报告网络中心和保卫处。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周口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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