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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 卢欣欣    发布时间: 2013-05-16    浏览次数: 1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服务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1992627)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实验室建设,努力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审议的机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论证各系、部提出的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设置方案、人员培训等,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  各系、部应成立系级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系、部主任领导,在各系、部内部组织活动。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实验室工作的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成:

(一)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兼任;

(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有委员若干名,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三)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进行调整或增补。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协调处理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各系、部组建,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负责制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确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研究、探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理论、方法,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及发展要求,审议、论证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研究探讨学校实验室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对院、系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建立、合并、撤销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十六条  研究探讨实验室技术队伍结构及配备方案,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合理定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议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审议实验室建设经费分配方案,检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论证和决策,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效益评估。

第二十条  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参与实验室的各项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广泛收集各级各类人员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颁布之日生效,由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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